摘要:

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的唯一行政救济途径。本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及2025年修订的《专利审查指南》,梳理复审请求的法定流程、时间节点及实体审查机制,供申请人及研发管理人员参考。

一、 法律定义与启动条件

1. 程序性质

专利复审(Reexamination)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,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(原复审委)请求重新审查的法律程序。依据《专利法》第四十一条,这是专利进入行政诉讼前的必经程序。

2. 启动时效

  • 法定限期: 申请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个月 内。

  • 注意义务: 该期限不予延长。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期限延误,需在障碍消除后办理权利恢复手续并缴纳恢复费。

3. 适格主体

仅限原专利申请人。若专利申请权已转让,需在复审请求前或同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。

二、 核心流程与审查机制

复审程序并非直接进入合议组审理,而是包含”前置审查”与”合议审查”两个阶段。

1. 提交复审请求

  • 文件要求: 提交《复审请求书》,并说明理由。

  • 修改权限: 申请人可以(且建议)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。

    • 限制原则: 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,不得扩大保护范围,也不得增加未在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新内容。

2. 前置审查(Interlocutory Revision)

  • 机制: 复审请求首先会被转交回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再次审查。

  • 结果判定:

    • 若原审查部门认可申请人的解释或修改,将直接撤销驳回决定,案件恢复实审。

    • 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,案件将转送至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进行合议审查。

  • 数据参考: 实务中,约有1/3的案件在前置审查阶段即获解决。

3. 合议审查

  • 组建合议组: 由组长、主审员、参审员三人组成。

  • 审查形式: 以书面审查为主。必要时(如案情复杂、存在重大争议),合议组可引入口头审理(Oral Proceedings),申请人需到场或在线参加质询。

  • 审查结论:

    • 撤销驳回: 案件发回原审查部门,继续审批程序。

    • 维持驳回: 复审失败。申请人若不服,可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三、 2025年《审查指南》新规下的注意义务

依据2025年11月发布的局令第84号(2026年1月1日生效),申请人在复审阶段需注意以下审查标准的微调:

1. 审查决定的说理规范化

新规删除了撤销驳回决定时可简化案由的规定。

  • 操作影响: 申请人在收到”撤销驳回”的复审决定书时,应仔细阅读其中的理由阐述。合议组认定的”创造性技术特征”将成为该专利后续确权的权利边界,对未来的侵权比对具有实质性参考意义。

2. 针对新领域的客体抗辩

若涉及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算法等领域的专利因”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”被驳回,申请人应在复审理由中,严格参照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新增示例,论证技术方案如何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。

四、 决策评估指标

企业或个人在决定是否启动复审时,应基于以下客观维度进行评估,而非仅凭侥幸心理:

评估维度 评估标准 建议策略
技术价值 该技术是否为核心产品壁垒或未来标准必要专利? 若高价值,必须复审。
修改空间 说明书中是否有未放入权利要求的实质性技术特征? 若有,通过修改触发前置审查成功的概率较高。
审查理由 驳回理由是否属于“现有技术结合”的主观判断? 创造性判断具有主观性,通过复审争辩获胜空间较大。
商业周期 产品是否已迭代或淘汰? 若技术已无商业价值,应终止投入。

五、 费用说明

  • 复审费: 发明专利复审费标准为人民币 1000元

  • 减缴政策: 符合《专利收费减缴办法》的单位或个人,可申请减缴(减至150元或300元)。

  • 退费机制: 若在合议组作出复审决定前撤回请求,可退还由合议组审理部分的费用(具体依流程阶段而定)。

附录:官方依据

  1. 法律条款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四十一条

  2. 操作细则: 《专利审查指南》第四部分(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)

  3. 最新修订: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《专利审查指南》的决定(第84号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