📢 一份通知,一个信号

近期,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(CNIPA)出具的《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》引发业内高度关注。文件明确要求无效请求人必须证明其身份和意图的真实性,否则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。

补正通知书示意图

这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程序补正。它是一个清晰的信号:中国专利无效程序的“隐形门槛”正在建立,专利权人在攻守博弈中的防守地位得到加强。

站在这个节点,我们不妨纵观中国专利法的历史变迁,并横向比较美欧两大专利体系,探寻无效程序“攻守平衡”的演进轨迹。

📜 中国专利法的“门槛”变迁史

1985年版:授权前异议 + 授权后撤销

  • 异议期:授权公告前3个月,任何人可对“三性”提异议
  • 撤销期:授权后6个月内,任何人可请求撤销
  • 无效期:只有“利害关系人”能在撤销期过后提无效——非利害关系人被挡在门外
  • 设计逻辑:先让公众把明显缺陷拦在门外,再给利害关系人一次终局纠错

1992年第一次修改:把“异议”搬到授权后,仍保留“撤销—无效”双轨

  • 撤销期:取消授权前异议,改为授权后6个月“撤销请求期”,请求人资格仍维持“任何人”
  • 无效期:撤销期过后,无效程序仍要求“利害关系人”——门槛没放到底

2000年第二次修改(2001年施行):撤销与无效合并,一次性拆掉“利害关系”围栏

  • 法条合并:统一为“无效宣告请求”,主体资格写成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”
  • 稻草人策略:从此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、是否被诉侵权,均可提无效,正式合法化,并沿用至今

🇺🇸 美国:精细化的多轨制设计

美国专利无效程序分为行政途径(向USPTO/PTAB提起)与司法途径(向联邦法院提起)两大类。

一、行政途径:向USPTO/PTAB提起

程序类型 提起时机 谁可提起 是否允许匿名/稻草人 无效理由范围
IPR(多方复审) 专利授权9个月后(或PGR结束后)
若已被诉侵权,需在起诉书送达1年内提起
必须是非专利权人,且不得匿名
需与专利存在”利害关系”
❌ 不允许 仅限新颖性、非显而易见性(§102/103)
PGR(授权后复审) 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 必须是非专利权人,需表明利害关系
不得匿名,立案门槛较高
❌ 不允许 任何无效理由(包括§112、§101等)
EPR(单方再审查) 授权后任何时间 任何人(包括专利权人自己) ✅ 允许 仅限现有技术相关理由(§102/103)

二、司法途径:向联邦法院提起

程序类型 提起时机 谁可提起 是否允许匿名/稻草人 无效理由范围
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或反诉 被诉侵权后,作为防御手段 被告(即被控侵权人) ❌ 不允许 任何无效理由
确认之诉 存在实质性、紧迫、真实的专利争议风险时(如收到警告函) 潜在侵权人 ❌ 不允许 任何无效理由
ITC337调查中的无效抗辩 调查期间 被调查方 ❌ 不允许 任何无效理由,但裁决仅限本案有效,无全国效力

关键结论与数据

  • IPR占据压倒性比例:2024年,PTAB新案1769件,其中1540件为IPR,占据总案量的87%
  • IPR优势:平均12个月结案,比联邦法院快1年以上;推翻至少一项权利要求的成功率≈63%
  • 核心理念:通过程序分流和身份限制,在保护专利权稳定性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精细化平衡

🇪🇺 欧洲:统一与分散并存的双重选择

一、向欧洲专利局(EPO)提出异议

  • 时机: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
  • 提出人:任何自然人或法人,包括“稻草人”
  • 适用范围:适用于整个欧洲专利在所有指定生效国,决定具有统一效力

二、向法院提起无效诉讼

  • 时机:在专利授权后任何时间均可提起
  • 提出人:任何第三方,甚至可使用“稻草人”机制
  • 适用范围
    • 统一专利:向UPC提起,一次性撤销在所有成员国的效力
    • 传统欧洲专利:向UPC或各国法院提起(视是否退出UPC系统)

🌍 国际比较的启示

三大专利体系呈现出不同的哲学取向:

模式 主要特点 制度效果
中国模式(2000年至今) 最为开放,任何人、任何时间均可提起 稻草人策略盛行,专利权人防守压力巨大
美国模式 程序分化、身份限制严格 通过不同程序满足不同需求,主流IPR程序有效防范恶意无效
欧洲模式 时间限制严格、身份要求宽松 重视专利权“早期净化”,后期相对稳定

🔮 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未来走向

当前调整的积极信号

CNIPA近期的补正通知要求证明“身份和意图真实性”,实质上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,通过程序性审查重新引入身份筛选机制。这一调整具有重要意义:

  • 遏制恶意无效:提高稻草人策略的操作成本和法律风险
  • 平衡攻守:在不修法前提下,适度加强专利权人的防守地位
  • 与国际接轨:向美欧“有门槛无效”模式靠拢

💎 结语:攻守平衡的新时代

中国专利无效制度正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。从1985年的“层层设防”,到2000年的“完全开放”,再到今天的“理性收紧”,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制度在实践中不断自我调整、趋于成熟的过程。

CNIPA的这份补正通知,或许只是一个开始。它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:

中国专利制度正在从“重授权轻保护”向“授权与保护并重”转变。

未来的中国专利无效制度,必将在“攻”与“守”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,为创新中国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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