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言:
一家深圳初创公司把基于Transformer的图像降噪算法相关的专利申请同时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(CNIPA)和美国专利商标局(USPTO)。
在中国,10个月后直接授权,权利要求覆盖“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”。在美国,第三年才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,审查员抛出“Alice两步法”与三篇对比文件,创造性论证长达17页,申请人被迫提交RCE并分拆续案。
同样的技术方案,为何在中美两国走出完全不同的轨迹?答案藏在以下几个关键剖面:创造性判断、客体问题、修改自由度和程序特色。
一、创造性判断:主观裁量与证据链的较量
(一)中国:法条与“三步法”框架
成文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:
“创造性,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,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。”
官方解释
《专利审查指南2023》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.2.1节将上述标准具化为 “三步法”:
(1)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;
(2)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;
(3)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,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获得该发明。
其中,技术启示可以是“公知常识”“同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教导”或“常规实验手段。”
实务特点
主观裁量空间大: 第三步“是否显而易见”往往缺乏量化指标,审查员常以“常规技术手段”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”等话术完成否定。
证据要求相对宽松: 若区别特征未被单一对比文件完整公开,审查员仍可能直接援引“公知常识”而不再补充检索。
“事后诸葛亮”争议: 由于“技术问题”是在区别特征确定后反向提炼,容易被指责为“事后视角。”
(二)美国:法条、判例与演进
成文法条 35 U.S.C. §103(a):
“尽管一项发明未曾在§102条下被完全一致地公开,倘若其在完成之时,对于所属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而言整体显而易见,则不可获得专利。”
判例与官方解释
早期:TSM(Teaching-Suggestion-Motivation)标准——要求对比文件给出明确的“教导—启示—动机”才能组合否定创造性。
2007年 KSR 案: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TSM 过于僵化,引入“显易尝试(obvious to try)”原则——当市场需求或技术趋势已把可行方案压缩到“有限且可预期”时,即便没有字面教导,组合仍可能显而易见。
后续审查指南:USPTO 2010 年更新《显而易见性指南》,要求审查员列出:
① 现有技术的范围与内容;
② 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;
③ 所属领域普通技术水平;
④ 是否存在市场或设计需求促使显而易见性;
⑤ 辅助判断因素(商业成功、长期未解决需求、行业怀疑、他人失败等)。
实务特点
证据链刚性: 审查员必须对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给出出处,缺一项即无法断言显而易见。
“PHOSITA”视角: 以“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”作为拟制人,要求其掌握所有现有技术,但不具创造力。
答复策略多元: 申请人可用“辅助考虑因素”削弱显而易见性,例如提交销售数据、专家宣誓书、行业获奖记录等。
总结:
中国: 法条强调“突出特点+显著进步”,但审查中往往以“三步法”快速落到“容易想到”的主观结论。
美国: 法条仅写“非显而易见”,却通过 KSR 案把“显易尝试+辅助因素”纳入审查,要求审查员用证据把显而易见性“钉死”。
二、客体问题:101 悬崖与“智力活动”围栏
在中国,只要权利要求里出现“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”或“处理器”,审查员通常不会纠缠于《专利法》第 25 条所说的“智力活动规则”,只要巧妙地把数学公式嫁接到“硬件”两个字上,就能快速迈过客体门槛。
美国则矗立着 Alice/Mayo 两步法的悬崖。第一步先问“是否属于抽象概念、自然现象或自然规律”;若是,第二步再追问“附加要素有没有把抽象概念转换成实际应用”。2023年,纯软件算法被以 101 为由驳回的概率高达 68%,医疗诊断方法更是 79%。同样的“机器学习预测信用评分”在中国用“服务器+存储器”包装即可过关,到了美国却被认定为“数学计算加商业活动”,申请人只得增补“特定的硬件加速阵列”并通过继续申请曲线救国,三年后才拿到授权。
三、修改自由度:一次定终身与无限续案
在中国,申请人几乎只有一次机会把权利要求写“对”。实审阶段若想扩大数值范围、补入实验数据,一旦超出现有说明书支持的范围,审查员会立刻以“修改超范围”驳回。于是,代理人常在首次递交时就“堆料”——把梯度范围、优选实施例、对照实验统统塞进去,宁滥勿缺。
美国则为申请人留下近乎“无限续命”的宇宙。临时申请可以只写概念,一年后再以正式案补全;正式案授权前,申请人可以提交 RCE、继续申请、部分继续申请(CIP),把原本没写进原说明书的实施例、实验数据、商业参数统统补入。
四、程序特色:60 天极速与一年赛道
在中国,实用新型“绿色通道”能在60天内把证书送到申请人手中;个人或小微企业还能享受85%的官费减免,全程最低仅需数百元人民币。发明申请若走优先审查,也能在6到10个月内领证。对于需要快速融资、参展、敲客户的硬科技初创公司,这是极具诱惑的“短跑”通道。
美国则更像一条付费赛道。Track One 加速需要额外缴纳4800美元官费,但能把周期压缩到12个月左右。若想再省钱,可以先交一份无权利要求的临时申请,锁定12个月的优先权,再从容准备正式文本。然而,美国特有的“限制要求”(Restriction Requirement)常把一件申请拆成两件或三件,分别缴纳官费,再加上继续申请、RCE 的层层叠加,预算和时间都被拉长。
💡实战决策树: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技术方案,如何选择在中国申请还是在美国申请?
算法类技术,可以在 60 天内拿到中国实用新型证书,锁定市场窗口;随后用美国 CIP 续案追加硬件细节,对抗未来诉讼。
生物医药,先用美国临时申请避开中国的“智力活动”禁区,再回中国补充实验数据,形成双保险。
标准必要专利,在美国用继续申请织网,在中国用快速授权卡位,最终让竞争对手无论在哪条赛道都绕不开你的技术。
结语
综上,中国审查追求效率,授权快、成本低,适合先占市场;美国审查强调证据和权利稳定性,授权慢、费用高,但诉讼时更有威慑力。理解两国制度的不同,根据技术阶段、资金实力和竞争策略,把技术方案放进最合适的孵化器,实现合理的全球化专利布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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